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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药生产须知

所属图书:农药与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控 作者:史致国;金红云;史咏竹 出版时间: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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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药生产须知

1.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3)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4)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5)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6)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2.生产农药必须取得农药登记吗?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剂型加工和分装)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同时农业部负责农药产品的登记工作,每一个生产企业在生产一种农药前都要先进行农药登记,确定防治范围和适用作物。农药登记就像是农药的一个“身份证”,既便于农业监管部门进行市场监管,同时也有效防止其他企业假冒、伪造此种农药产品。

农药登记证

3.农药登记用什么样方式表示?

农药登记分为田间试验阶段、临时登记阶段和正式登记阶段3个阶段。

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是由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用“SY+数字”来表示,田间试验阶段农药产品是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流通的。

临时登记阶段是指田间试验后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用“LS+数字”表示,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可以续展,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正式登记阶段是指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后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申请正式登记后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和销售,用“PD+数字”来表示,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可以续展。

另外,用作卫生用杀虫剂,如杀虫气雾剂、蚊香液、蚊香片等,也属于农药产品。卫生用杀虫剂也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临时登记用“WL+数字”表示,正式登记用“WP+数字”表示。

4.农药生产企业不许可生产哪些农药产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药生产企业不许可生产下列农药产品:

(1)不得生产无证农药产品;

(2)不得生产标签不合格的农药产品;

(3)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分装生产农药产品;

(4)不得生产过期农药产品;

(5)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剧毒、高毒农药产品;

(6)不得生产假冒伪劣农药产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品。

5.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范围有何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对农药有效成分含量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按相应标准规定有效成分含量。

(2)尚未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按下表规定有效成分含量。标明含量是生产者在标签上标明的有效成分含量;允许波动范围是客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在产品有效期内按照登记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时,应当符合下表的含量范围。

固体制剂的有效成分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液体制剂产品应当在产品化学资料中同时明确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以克/升和质量分数(%)表示的技术要求,申请人取其中的一种表示方式在标签上标注。

特殊产品可以参照下表,制定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

标明含量X(%或克/100毫升,20℃2℃)允许波动范围X≤2.5±15%X(对乳油、悬浮剂、可溶液剂等均匀制剂)±25%X(对颗粒剂、水分散粒剂等非均匀制剂)2.5<X≤1010%X10<X≤256%X25<X≤505%XX>502.5%或2.5克/100毫升

表 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

6.我国对同一有效成分、同一剂型的有效成分含量设几个梯度?

以前我国不同农药生产企业往往对同一产品开发多个含量并且差别较小,导致企业间恶性竞争,扰乱了农药市场,使用者选择困难。为了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农业部 2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全书简称农业部。、国家发改委 3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书简称国家发改委。于2007年12月12日联合发布了946号公告,就农药有效成分做出如下管理规定: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的梯度不得超过5个。

7.农药产品的生产日期可否印制在瓶盖(或瓶底)上?

农药产品的生产日期是可以印制在瓶盖(或瓶底)上的,但标签上应标注生产日期见瓶盖(或瓶底);同时生产日期应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格式进行标注,即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

8.说明书应当如何放置?

如果农药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放置在农药包装箱内。包装箱内说明书的数量应当不少于最小包装单元的数量。农药经营者销售时,随每一个最小包装单元配发一份说明书。

9.农药产品标签上能否允许标注多个注册商标?

农药产品标签上可以标注多个注册商标。但标注的注册商标必须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同一农药产品不同规格包装,标签设计有何规定?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一个农药产品只有一个登记核准标签。包装规格不同的同一产品,除净含量按有关规定标注外,其他内容应与登记核准标签内容一致,并按《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设计。

11.如何变更登记核准标签?

经登记核准的标签,农药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其内容。需要对标签和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农业部重新核准。农业部根据农药产品使用中出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可以要求农药生产企业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企业申请变更核准标签时,应提交如下资料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

(1)备案标签变更的申请报告,要阐明修改标签的理由,指出需要修改的地方,必要时须提交修改标签依据的相应试验报告。新设计的标签样张,应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要求。

(2)原已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核准标签(原件)和农药临时登记证或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3)与变更内容有关的资料。

12.检查农药登记情况需要检查哪些内容?

检查农药登记情况需要检查以如下内容:

(1)是否标注了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2)所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是否与农业部批准的指定企业中指定产品相符;

(3)所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是否在有效状态。如果不在有效状态,农药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否在登记证的有效期以内。

13.农药质量抽检主要检查哪些方面?

农药质量抽检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农药产品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除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和相关的辅助技术指标外,还包括对农药杂质、限制性成分管理。

(2)检查产品的净含量是否与标签标注的含量一致。

(3)检查产品所含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农药标签或说明书上注明的种类、名称是否一致,包括是否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有效成分。

(4)检查产品中是否含有其他导致药害等的有害成分。

14.是否所有大田用农药都需标注安全间隔期与每季最多使用次数?

农药产品需要明确安全间隔期的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与农作物每个生长周期最多使用次数。对于一些特殊产品,如用于非食用作物(饲料作物除外)的农药、低毒或微毒种子处理剂(包括拌种剂、种衣剂、浸种用的制剂等)、用于非耕地的农药(畜牧业草场除外),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与每季最多使用次数。

15.发布农药广告需要进行审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及其他媒介发布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国家工商局 4① 中华人名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书简称国家工商局。和农业部共同发布了《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五条规定,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其他农药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对违法发布农药广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