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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药经营须知

所属图书:农药与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控 作者:史致国;金红云;史咏竹 出版时间: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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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药经营须知

1.经营农药应具备哪些条件?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2.农药经营单位在采购农药时应注意什么?

农药经营单位在采购农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尽量到有威望的农药生产企业或农药经营部门购买农药产品,切不可轻信小商贩送上门的农药产品;

(2)认真查看、核对农药标签;

(3)要求供销商提供该种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4)向供销商索取有效票据。

3.农药经营单位不许可经营哪些农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下列农药:

(1)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

(2)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

(3)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4)过期而无使用效能的农药;

(5)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6)撤销登记的农药。

4.如何自查农药标签是否合格?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农药标签:

(1)充分利用互联网网络资源,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输入完整的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即可查询;

(2)使用专业的农药电子手册查询;

(3)使用农业部《农药登记公告》查询;

(4)将农药标签与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进行核对;

(5)请有关专家帮助检查。

利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农药标签

农药电子手册的进入界面

《农药登记公告》

5.柜台农药摆放要遵循哪些原则?

柜台农药摆放要遵循如下原则:

(1)固体和粉尘农药要放置在货架的上部,液体农药要放置在货架的下部,以免液体农药溢出污染下面的农药产品。

(2)除草剂不应放在杀虫剂或杀菌剂的上面,以免除草剂溢出污染杀虫剂或杀菌剂导致药害的发生。

(3)杀鼠剂及高毒农药应设立专区或专柜,单独隔离存放在不易接触的地方,并设置醒目装置、上锁。

(4)柜台展示区要在醒目的地方放置或贴有警示标语,如“农药有毒”“禁止吸烟、吃东西、喝饮料”等。

6.过期农药可以经营吗?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7.农药经营部门应如何正确保管与储存农药?

农药经营部门保管与储存农药须遵照以下原则:

(1)要将农药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并加锁保护;

(2)要有专用农药库房并设专人管理;

(3)严格进、出手续,防止误用或坏人利用农药从事不法活动;

(4)不得将农药与其他,特别是化肥、食品、蔬菜等混合堆放;

(5)要放在干燥、通风、不漏雨和阳光不能直接照射处;

(6)堆放不要过高,防止挤压溢漏;

(7)要将农药按杀虫剂、杀菌剂和除草剂等分门别类摆放,避免拿错造成作物药害;

(8)要随时检查生产日期,禁止购进和销售过期农药。

8.农药经营部门有哪些权利义务?

农药经营部门有以下权利义务:

(1)可以不接受一定时间内的重复抽查;

(2)不需要缴纳监督抽查检测费用;

(3)对抽检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4)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农药监督执法检查;

(5)对于经营农药质量不合格的农药产品行为,接受农药监督执法部门行政处罚。

9.做好农药经营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做好农药经营应注意以下方面:

(1)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2)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3)农药经营部门应当统一建立出库、入库台账,妥善保存进货、销售凭证,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建立可追溯管理制度。

(4)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药储备工作。贮存农药应当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5)不销售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6)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7)农药销售部门售出农药时应主动向购买者出具有效票据并备案存档;农药售出后,应当做好售后跟踪服务工作,及时解决和处理在防治病虫草鼠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注意防火防盗。

10.农药经营单位需要填写购销台账吗?

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经营记录,记录投入品名称、来源、进货日期、生产企业、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提供产品说明书,明确提示购买者注意产品说明书中有关投入品用法、用量和使用范围等信息。

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投入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下罚款。

11.如何从农药产品标签和包装识别假劣农药?

通过农药产品标签和包装识别其是否为假劣农药,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标注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农药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如“阿维菌素”“百菌清”“高氯·毒死蜱”(有效成分为高效氯氟氰菊酯和毒死蜱)。农药名称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3)商标单字面积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且应当标注在标签的边或角的位置。

(4)农药标签上只能标注生产企业、分装企业的名称。除进口农药产品外,其他农药产品不得标注“××公司代理”“××公司总经销”等内容。

(5)标签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的图案、符号、文字。

12.如何从农药产品物理形态识别假劣农药?

可通过农药产品如下物理形态特征识别假劣农药:

(1)粉剂、可湿性粉剂应为疏松粉末,无结块。如有结块或有较多的颗粒感,说明已受潮,不仅产品的细度达不到要求,其有效成分含量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产品颜色不匀,亦说明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2)乳油应为均相液体,无沉淀或悬浮物。如出现分层和混浊现象,或加水稀释后的乳状液不均匀或有浮油、沉淀物,则产品质量可能有问题。

(3)悬浮剂、悬乳剂应为可流动的悬浮液、无结块,长期存放,可能存在少量分层现象,但经摇晃后应能恢复原状。如果经摇晃后,产品不能恢复原状或仍有结块,说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4)熏蒸用的片剂如出现粉末状,表明已失效。

(5)水剂应为均相液体,无沉淀或悬浮物,加水稀释后一般也不出现混浊、沉淀。

(6)颗粒剂产品应粗细均匀,不应含有许多粉末。

13.应如何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假农药、劣质农药等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对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过田间试验,制定使用方法和用量。

14.我国目前对经营杀鼠剂有哪些特殊规定?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农药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外,经营杀鼠剂还需要符合以下规定:

(1)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即定点经营;营业执照中注明“定点经营杀鼠剂”字样。

(2)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建立健全杀鼠剂的规章制度,严格经营台帐,实行可追溯管理。

(4)具有主管部门,农村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城市由爱卫会①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书简称爱卫会。5负责。

(5)具有与经营杀鼠剂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经营场所、设备和储存鼠药的仓储设施。

15.我国农药经营有哪些发展趋势?

我国农药经营发展趋势如下:

(1)规模化。随着经营门槛的提高、管理力度的加大和连锁经营的发展,经营单位总体数量将逐步减少,一些大规模或品牌的经营企业将逐步显现。

(2)专业化。突出表现在经营人员的农药的专业水平普遍提高,有的针对特色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情况,开展特色经营;有的强化限制农药使用的专业化经营,充分利用技术特长,避免限制使用农药的潜在为害,发挥其价格、药效等优势。

(3)生产、经营与使用相互渗透。通过相互入股,建立相对稳定的关系,实现互惠互利,促进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