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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所属图书:农药与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控 作者:史致国;金红云;史咏竹 出版时间: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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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1)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2)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

(1)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1)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2)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销售不得销售的农产品

(1)销售不得销售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2)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

第四十九条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