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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 物 农药 出版时间:20122.井冈霉素井冈霉素(Jinggangrnycin)是我国科学家沈寅初院士于20世纪70年代开发成功的第一个微生物 农药 ,由吸水链霉菌井冈变种代谢产生。另外,约有十余种阿维菌素与其他农药 的混配制剂。阿维菌素已成为替代甲胺磷等剧毒农药 的理想药剂之一。因此,植物源农药 与绿僵菌可以结合用于防治亚洲小车蝗,其机理是农药 通过影响昆虫外骨骼的发育,使真菌杀虫剂更易侵入虫体。微生物 源除草剂与许多人工合成的传统除草剂相比,有以下的特点:①化学结构新颖,一般农药 化学难以合成,是一种的潜在的新型植物毒性化合物;②与活性微生物 除草剂相比,更易储存、利于剂型加工和使用方便;③天然植物毒素一般为多靶标作用位点和方式微生物 除草剂与其他农药 同时或先后使用,会抵消一方或双方的作用,使其推广大受限制。若它们之间相互作用对一方或双方有利,则有助于微生物 除草剂的大面积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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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 物 肥料和生物 农药 应用案例出版时间:2012据田间观察结果,农药 残留会自然降解,但速度较慢,施用光合细菌菌肥60倍降解效果明显优于120倍液。说明光合细菌浓度越高,菌的生长繁殖越快,降解农药 残留效果越好。每立方米育苗土中微生物 菌剂和化学肥料配施量设置4个处理,分别为CB1:微生物 菌剂0.3kg+复合肥325g,CB2:微生物 菌剂0.3kg+复合肥260g,CB3:微生物 菌剂0.3kg+复合肥227.5g,CB4:微生物 菌剂0.3kg+复合肥195g,CF:复合肥325g,以单施微生物 菌剂0.3kg为对照。甲氰菊酯作为一种广谱高效的菊酯类杀虫剂,在我国被广泛用于粮食、蔬菜和果树等多种作物,该类农药 是,目前,我国出口蔬菜、水果中主要的3类农药 残留之一,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创汇以及国际竞争力。同时,线虫农药 还避免了化学农药的残毒,使用方便,是极具开发价值和推广前景的新农药 。②施用病原线虫防治花生田蛴螬提高了花生荚果的质量和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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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 物 肥料与农药 的概述出版时间:2012生物源农药 包括植物源、动物源农药 和微生物 源农药 微生物 农药 是指非人工合成、具有杀虫杀菌或抗病能力的生物活性物质的微生物 制剂,包括微生物 杀虫剂、杀菌剂、农用抗生素、生态农药 等。按照用途,微生物 农药 可分为微生物 杀虫剂、微生物 杀菌剂和微生物 除草剂等。微生物 农药 不同于化学农药,与化学农药相比,微生物 农药 的加工更加困难,这主要是因为微生物 农药 都是颗粒状物质,它们是不溶于水的生物体,其颗粒大小差别很大。微生物 农药 的剂型种类很多,几乎化学农药所涉及的剂型在生物农药中都有使用。微生物 农药 的剂型加工很大部分是模仿化学农药进行的,只有少部分是微生物 农药 特有的。发展生物农药,尤其是微生物 农药 如农用抗生素方面首先要加强应用研究,重点应放在新药的筛选上,而且在新农药 筛选的同时,要加强抗生素化学的研究。 -
报告附录
微生 物 肥料和生物 农药 的主要技术指标出版时间:2012≥6.0≥6.0杂菌率(%)≤15.0≤30.0≤30.0水分(%)—≤35.0≤20.0pH值3.0~8.05.0~8.05.0~8.0细度(%)—≥80.0≥80.0有效期(月)≥3≥6表4 复合微生物 肥料产品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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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 物 肥料出版时间:20124.对杀虫剂的降解作用通过用不同浓度的光合细菌对杀虫剂(敌杀死、敌百虫、灭杀毙)作棚菜农药 残留试验表明,随着喷施复合光合细菌浓度的增加,棚菜残留农药 被降解的效果越来越好。复合光合细菌在生长过程中能够降解和利用化肥和农药 ,产生有用物质及分泌物成为各自或相互生长的营养和原料,应用光合细菌技术可达到降解农药 残留。4.PSB降解土壤、作物残留农药 肖根林(2011)研究了光合细菌—紫色非硫菌群红细菌属的球形红细菌(Rhodobacter sphaeroides)提高铅、镉及呋喃丹复合污染土壤中酶活性的效果,供试土样取自山西省太原市土堂村庄稼地因此,光合细菌能明显提高铅、镉和呋喃丹复合污染土壤酶的活性,改善土壤的环境质量,为光合细菌修复重金属及农药 土壤污染的推广应用提供实验依据。它不仅能分解农作物秸秆等各种有机质而且能分解土壤中残留的化肥、农药 等化学成分,还能分解沸石、页岩等矿物质,它在分解发酵过程中能生成多种维生素、核酸、菌体蛋白等发酵生成物,营养价值相当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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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一、基础
知识 出版时间:2015农药 按照原料来源可分为化学农药、微生物 源农药 和植物源农药 。(2)微生物 源农药 :这类农药 是利用一些对病虫有毒、有杀伤作用的有益微生物 ,包括细菌、真菌和病毒等,通过一定的方法培养、加工而成的一类药剂,如苏云金杆菌和白僵菌等。依据《农药 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农药 为假农药 :(1)以非农药 冒充农药 或者以此种农药 冒充他种农药 的;(2)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 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依据《农药 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农药 为劣质农药 :(1)不符合农药 产品质量标准的;(2)失去使用效能的;(3)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北京市农药 监督管理的执法依据有《农药 管理条例》《农药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 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